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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桥工程-----政府停水停电逼拆迁被判违法

2009-07-03 00:24:45 来源:


长江大桥工程-----政府停水停电逼拆迁被判违法

 

长江大桥工程-----政府停水停电逼拆迁被判违法

文:王优银

笔者最近代理的江苏省启东市某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为逼迫当地居民签订补偿协议,采取了停水停电等手段。其中被拆迁户叶继承以被告某政府停水停电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政府违法。

经过开庭审理,某政府代理人目无事实当庭否认停水停电系政府行为,在原告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法院最终认定“: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应采取妥当的合法方式有效的措施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以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不能因目的的重要性而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实施行为。被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该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6日对原告叶继承住所房屋实施的停电、停水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负担。

一审后,被告未上诉,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拆迁被司法认定为违法。

律师释法:本案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三十六计》第十三计为打草惊蛇。运用此计实为敲山震虎。在实践中被拆迁人经常遇到各级政府或开发商以停水停电停暖的方式企图逼处于极端弱势的被拆迁户签订城下之盟,以攫取高额的拆迁经济利益,作为被拆迁户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利于化被动为主动。也有利于打击不法拆迁人员的嚣张气焰,使其知晓任何违法行为都势必被百姓追究,让其不敢随意造次,从而为拆迁博弈中争取到有利的谈判筹码。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拆迁主办律师

王优银

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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