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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违法开工建设被责令停工整改
2012-11-20 10:23:46 来源:
【事实概要】
马先生系辽宁省海城市后英镇水泉村村民,2011年6月,马先生被海城市英落镇人民政府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马先生阻止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施工的行为。海城市法院遂作出裁定,将马先生的房屋以先于执行的方式强制拆除。
在房屋被拆除后,马先生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请他们全权代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他们分析马先生与镇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为了推进拆迁,民事诉讼只是他们的一个手段。且目前,在马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上,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决定首先想海城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本次征地拆迁行为及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施工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确定下一步的维权思路。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经市政府复议被责令公开
2011年12月19日,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以当事人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公开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贵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获取的相关资料。然而,自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接到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内公开上述文件。
2012年3月5日,王优银、邸顺红律师以当事人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12年8月2日,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行复字【2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收到马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
办案第二辑: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终于答复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2年8月16日,在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行复字【2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终于做出了一封《关于马XX申请公开海城市落英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答复》,答复称:
“一、海城市落英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局未收到该项目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任何相关资料。
二、我局对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已由我局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其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建村罚【2012】25号),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后再行施工。”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本案中涉及的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首先依法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系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故本案中,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
本案,从最开始的信息公开受阻,至经律师启动信息公开复议程序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被责令公开相关信息,再至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得不作出《关于马XX申请公开海城市落英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答复》承认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说取得了一个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这也是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收集征地拆迁行为及项目建设行为的违法点并集中全力予以打击。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案件开局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也有利于后期维权的展开。而且,遏制住项目违法开工建设的嚣张势头,仅是律师介入后启动的第一步维权程序,接下来,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还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对本次征地拆迁行为及项目建设的违法点展开打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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