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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市政府责令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12-11-20 10:22:08 来源:
【事实概要】
马先生系辽宁省海城市后英镇水泉村村民,2011年6月,马先生莫名成为了一场民事官司的被告,该案原告方为海城市英落镇人民政府,其起诉理由为排除马先生阻止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的施工行为,海城市法院以先于执行的方式裁定将马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马先生的房屋被以排除妨碍的理由先于执行强制拆除后,其原址之上将建设后英集团的特种镁砂项目。
马先生祖辈居住的房屋,就这样莫名的被镇政府和法院联手拆除了,而在他的宅基地上将要落成的项目正在轰轰隆隆的推进,他无论如何都想不通。于是,他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请他们全权代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
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他们分析之前进行的民事诉讼也是因这次征地拆迁行为引起的。于是,他们决定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首先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海城市城乡规划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回应
2011年12月19日,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以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城乡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公开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然而,海城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并未作出任何回应。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过去了,马先生并没有收到来自于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任何回回复。
办案第二辑:海城市城乡规划局被市政府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王优银、邸顺红律师在海城市城乡规划局的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于2012年3月5日以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海城市城乡规划局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海城市城乡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2012年5月2日,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行复字【20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海城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马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海城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属于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其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1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侵害了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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