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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海城市城建局被市政府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12-11-20 10:21:41 来源:
【事实概要】
马先生系辽宁省海城市后英镇水泉村的一位村民,2011年6月,马先生莫名成为了一场民事官司的被告,该案原告方为海城市英落镇人民政府,其起诉理由为排除马先生阻止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的施工行为,海城市法院作出裁定将马先生的房屋以先于执行的方式强制拆除。马先生的房屋被以排除妨碍的理由先于执行强制拆除后,其原址之上将建设后英集团的特种镁砂项目。
马先生祖辈居住的房屋,就这样莫名的被镇政府和法院联手拆除了,而在他的宅基地上将要落成的项目正在轰轰隆隆的推进,他无论如何都想不通。于是,他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请他们全权代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
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他们分析之前进行的民事诉讼也是因这次征地拆迁行为引起的。于是,他们决定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首先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向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杳无音讯
2011年12月19日,王优银律师和邸顺红律师以马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公开英落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贵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获取的相关资料。
然而,自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过去了,马先生却没有收到来自于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任何回应。马先生邮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此石沉大海。
办案第二辑: 律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海城市城建局被市政府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为促使相关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王优银、邸顺红律师在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便以马先生的名义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2012年5月2日,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行复字【2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收到马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
【律师说法】
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属于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其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却没有及时履行公开义务,甚至对收到的这份申请视若无物,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作为当事人来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展开后期维权的必经阶段,收集证据的手段,对待城乡建设管理局海城市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我们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敦促相关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当事人的维权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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