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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撤了案子,赢了补偿
2012-11-20 10:21:09 来源:
【事实概要】
2012年5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区政府对谢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是:(一)被拆迁人谢某应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迁完毕;(二)房屋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搬家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潢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损失费)共计为82万元;(三)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金茂商城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位于该商城项目的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四)开发商公司安排过渡房一套供被拆迁人临时居住。谢某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慕名我律所的王优银主任请求为其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律师第一计:快速分析调查
王优银主任接受此案后,首先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调查,启动了关于此次拆迁所有信息公开程序。在已公开的部分,发现了在拆迁中一个重大的漏洞:评估机构是拆迁人选择的,而非法律规定被拆迁人选择。据此,王优银心中有一半胜算把握了,因为,虽然政府在拆迁中漏洞很多,但是就评估机构选择问题及政府对拆迁的裁决一案有一个一模一样案例可以参照,就是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这对于我方来讲是一个绝好的可以诉求的机会。
律师第二计:立案何其难,曲线救国起死回生。
在接到裁决后,律师在启动拆迁信息调查程序的同时启动了对裁决的诉讼程序,法院对于这类拆迁案件非常敏感,不仅没有立案且拒收材料。考虑当地拆迁的严峻情况,王主任凭着多年的丰富实战经验,决定先行政复议再诉讼。果不其然,复议程序很快被启动。不到一周时间,复议结果下来,不出意料,维持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复议决定书告知的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切都在王主任计划里,法院接收了材料,三天后作出立案决定。
律师第三计:撤了案子,赢了补偿。
接下来的开庭审判,双方交换了证据,并围绕着我方提出的评估结果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得出即评估机构选择的问题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与此同时,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2003年发生的“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判例。法官收下后当场决定休庭。半个月后的第二次开庭,就公报判例与本案的相似性进行辩论。最后,法院对原、被告进行庭下和解的建议,被告即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以原补偿的一倍半的价格对我当事人进行了房屋补偿,本案也以我当事人撤诉结案。
【律师说法】
拆迁法律实践中,司法的公平度不像一般案件令人信服,但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在法院审判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个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看来,是不可多得的法宝。本案和最高院的公报里的案例基本情形是一样的,律师利用法院的上下级内部行政监督体制和指导体制,是本案制胜的真正原因。
专业拆迁律师日积月累的是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需要的时候就像阿拉丁神灯一样,救人之水火,救世之万物。广大的被侵权的被拆迁户,正是需要真正的专业拆迁律师这盏神灯去照亮,走上一条坚定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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