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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厂房遭遇强拆,公安查处不作为被复议机关认定违

2012-11-20 10:20:29 来源:


辽宁拆迁系列之:厂房遭遇强拆,公安查处不作为被复议机关认定违

【事实概要】

郝女士是辽宁省沈阳市某公司负责人,公司在于洪区陵东乡某村庄内租赁了一块土地,在其上经营多年,公司运营状况一直非常不错。2010年,公司租赁的上述土地所在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公司与村委会就租赁合同进行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公司均未能扭转劣势地位。2012年5月底,郝女士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全权代理公司厂房拆迁相关事宜。

介入本案后,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详细了解了公司已经进行过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他们意识到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是因征地拆迁行为引起的。于是他们决定首先从调查取证入手,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扭转当事人在拆迁中的弱势地位。另外据当事人反映,2011年9月,当事人的厂房遭遇非法破坏,一群来路不明的人士持器械拆除对厂房实施了破坏行为,当事人怀疑与此次拆迁行为有关,拆迁人希望以破坏的手段达到逼迫当事人交出房屋的目的。

了解到此情况后,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遂即以当事人郝女士的名义,于2012年6月20日,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接到《查处申请书》未做任何回应

2012年6月20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以公司负责人郝女士的名义,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快递回执显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于2012年6月21日收到了当事人寄出的《查处申请书》。然而,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接到当事人寄出的《查处申请书》并未对当事人厂房被破坏一事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对当事人作出任何回复,当事人递交的一份《查处申请书》就这样杳无音讯了。

办案第二辑:沈阳市公安局复议确认皇姑分局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

为督促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也为了保证公司厂房不再遭受非法破坏,王优银、崔凤荣两位律师针对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的查处不作为行为,于2012年9月29日,以公司负责人郝女士的名义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称,其一,该拆迁系政府行为,被申请人无权审查;其二,该拆迁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系司法行为,被申请人无权审查;其三,该拆迁实际并未实施,申请人所述被强拆的事实不存在。

沈阳市公安局审查后,认定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查处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受理,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在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副本中《查处申请书》的报案内容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这里涉及到一个申请公安机关查处拆迁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查处不作为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这也是拆迁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为公安机关对待拆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视而不见甚至为之保驾护航的情况实属常见。被拆迁人是不是对待这样的行为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呢?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予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故,申请人只要可以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查处申请》,而公安机关又没有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行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必拘泥于6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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