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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系列之:省政府复议认定商丘市政府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违
2012-11-20 10:19:45 来源:
【事实概要】
2012年6月,河南某药业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请他们代理公司厂房拆迁相关事宜。据李女士讲,公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6月,因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公司厂房所在地段进行征收,但一直未出示征收文件。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股东决议,他们决定聘请代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本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两位律师决定从调查取证入手,首先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也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市政府未对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回应
2011年6月5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向商丘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房屋征收部门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邮件投递清单显示,2012年6月6日,商丘市人民政府收到了申请人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商丘市人民政府却未作出任何回应。
办案第二辑:省政府复议认定商丘市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商丘市政府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当事人自然无法核实本次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于是,王优银、崔凤荣律师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就商丘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商丘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后,已经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予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商丘市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商丘市人民政府接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于法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予以答复,然而,商丘市人民政府超过15个工作日未做出任何答复,已构成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行政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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