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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系列之:省国土厅复议认定市国土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2012-11-20 10:15:33 来源:
【事实概要】
2012年6月,河南某药业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请他们代理公司厂房拆迁相关事宜。据李女士讲,公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6月,因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公司厂房所在地段进行征收,但一直未出示征收文件。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股东决议,他们决定聘请代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本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两位律师决定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首先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也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毫无回音
2011年6月5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公司厂房所在区域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快递回单显示,申请寄出后的第2天,即2012年6月6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就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届满,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却未给委托人任何回应。既未依委托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也未告知理由。
办案第二辑: 市国土局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被省国土厅确认违法
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当事人自然无法核实本次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于是,王优银、崔凤荣律师决定就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称,第一,申请人所指的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是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局和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主体错误;第二,土地相关信息已经公开:200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以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运河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2008年8月1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了《商丘市公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公告》,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公开招拍挂;第三,此宗土地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并且于2008年挂牌出让,用地单位已经申领了土地使用证,不需要进行土地预审,更不需要向社会公布用地预审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后,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2年9月6日作出豫国土资复【201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当事人要求公开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土地预审文件的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予以答复。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未做任何答复,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环节往往使当事人获取案件基本资料的必经阶段,律师介入此类案件后,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帮助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环节获取案件资料、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对于我们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理睬时,我们需要配合一些复议、诉讼程序,给相关方面施加压力,以保证他们履行法定义务,向委托人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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