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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系列之:区政府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复议机关认定
2012-11-20 10:14:18 来源:
【事实概要】
2012年6月,河南某药业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请他们代理公司厂房拆迁相关事宜。据李女士讲,公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6月,因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公司厂房所在地段进行征收,但一直未出示征收文件。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股东决议,他们决定聘请代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本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两位律师决定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首先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也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向区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遇拦路虎
2011年6月6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向梁园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
梁园区人民政府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告知当事人:药业公司厂房所在区域进行的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是市属项目,由市政府审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该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梁园区人民政府把自己置身事外,既不明确声称不予公开相关文件,又不想承担不公开的不利后果,于是他们找了一个借口,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并以此为托词置身事外。
办案第二辑: 市政府责令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维权战争初战告捷
不过,这并不能打击王优银、崔凤荣两位律师一心为当事人维权的信心和决心。凭借多年来的维权经验,两位律师决定就梁园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7月12日,王优银、崔凤荣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梁园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12年8月6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复决【201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于复议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至此,梁园区人民政府待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公开与本次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我们的维权战争初战告捷。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并不涉及第三方权益,梁园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未做答复,系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作为一名征地拆迁专业维权律师,对地方政府无视当事人申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早已习以为常。但是我们介入案子时往往因为缺少最基本的案件材料,必须经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环节,根据公开的材料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所以面对地方政府不予公开征收相关文件的行为,我们必须步步为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借助诉讼手段,为接下来的维权战争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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