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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系列之:省住建厅复议确认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2012-11-20 10:13:31 来源:
【事实概要】
2012年6月,河南某药业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称公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营状况良好,现因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公司厂房被列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未出示征收文件。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股东会决议,他们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事务所指派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本案维权事宜。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介入本案后,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决定首先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以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市规划局对当事人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应
2011年6月5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向商丘市城乡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公司厂房所在区域运河中段北岸综合治理及旧城改建项目规划许可、规划意见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2012年6月6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收到了药业公司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届满,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却未给委托人任何回应。
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泥牛入海般再无任何消息。但这并未羁绊住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脚步。
办案第二辑: 市规划局百般推脱,最终被省住建厅确认违法
2012年7月11日,王优银、崔凤荣律师决定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就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称,其于2012年6月6日收到药业公司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申请人的要求,他们于2012年6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海亚春天项目(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由于当时寄信时用平信寄出,没有回执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联系方式,一直无法接通,故不知申请人是否收到函件。目前,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要求,再次向申请人以邮政快递方式公开了有关信息。
面对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的百般抵赖,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要求其提供进一步证据,并提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作为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出所料,面对律师的层层追问,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理后,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豫建复决【201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提出已于2012年6月10日通过平信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信息,但提交不出相应证据,故本机关不予认可。鉴于被申请人已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未依照法定程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于2012年6月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未做任何答复,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虽然其辩称,其已经于2012年6月10日通过平信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它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而在行政复议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合法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故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单方面说法的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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