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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系列之:律师维权及时中止裁决
2012-11-20 10:12:06 来源:
【事实概要】
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的王楠(化名)在本村拥有住房一套,因自家房屋面临拆迁,王楠委托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事务所委派王优银律师、邸顺红律师办理本案。
王优银律师、邸顺红律师介入本案后,针对王楠家具体情况,制定了维权思路。正当案件一步步朝大家预期的方向发展时,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向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决案件受理通知书。
【办案掠影】
王楠接到裁决案件受理通知书后立即与王优银律师、邸顺红律师取得联系,表示非常担心案件会以“迅速立案迅速裁决”的方式,作出不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决,给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自己房屋提供借口。
王优银律师、邸顺红律师,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方面立即向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中止裁决申请,以“被申请人王楠已对拆迁许可证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为由,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中止裁决。
2012年5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通建裁字(2012)第28号中止裁决决定书,决定中止本案裁决。
在律师的指导下,本案裁决程序被及时中止,避免了相关部门以“迅速立案迅速裁决”的方式,作出不利于被拆迁人一方的裁决。
【律师说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时限。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对拆迁许可证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而拆迁许可证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案件的进程,本案的裁决需要以拆迁许可证案件的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本案裁决。
很多情况下,相关部门往往以“迅速立案迅速裁决”的方式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裁决,为接下来的强拆做铺垫。当事人接到相关的裁决受理通知后,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积极采取措施中止裁决程序,避免落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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