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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系列之:政府信息终获公开,维权之役首战告捷
2012-11-20 10:08:00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8-10 | 作者:杜红梅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事实概要】
家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的毕柳(化名)在荣成市海景西路78号楼门市2号拥有一套商业房产。2012年3月,因旧城改造项目,毕柳的房产面临被征收,眼见着自己的房产不保,毕柳想挽留但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她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找到了代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介入本案后,凭借多年办案的实战经验决定首先对本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收到任何回音
2012年3月19日,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向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在毕柳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改造的项目规划许可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然而15个工作日过去了,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没有针对此次申请进行任何回复。
对于王优银、崔凤荣两位律师来说这样的结果早已在意料之中,身经百战的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拆迁维权本身就是一场考验耐力的马拉松长跑之战,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每一步都必不可少,而除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外,良好的心态和维护正义的坚定决心更是制胜的关键。
办案第二辑:再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针对其信息公开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2012年5月24日,王优银、崔凤荣律师再次以当事人的名义向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同时,针对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向荣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荣成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
2012年6月7日,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答复称:由于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土地尚未完全收回,未进入招拍挂程序,土地未进行确权,也未进入规划设计阶段,尚未发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毕柳申请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依法公开其公开在毕柳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改造的项目规划许可及相关政府文件信息,并不涉及第三方权益,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建设环保局于3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15个工作日未做答复,系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做回应,是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形,但面对这样的情况,每一位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都应当愈战愈勇,为维权战争打好第一仗,也为今后的维权斗争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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