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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拆迁系列:当面对没有审批文件依据的补偿协议时
2012-11-20 10:05:19 来源:
【事实概要】
王某、陈某、韩某等6人是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的居民。2010年底,武汉市政府上马了江汉区唐家墩街鲩子湖村“城中村”的改造项目。拆迁主管部门在未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审批等文件予以公告的情形下,强迫王某等六人签订没有任何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补偿协议。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要被侵犯,王某等人没有沉默,而是勇敢地了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于是他们找到了拥有丰富行政拆迁维权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优银主任、崔凤荣律师为自己讨个说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回:狠抓补偿协议程序违法 申请信息公开获取证据
面对强大的政府,维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需要丰富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斗争艺术。王律师、崔律师深知这一点。在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王律师、崔律师决定抓住“补偿协议没有批准文件”这个要害进行突破,从程序上根本否定这个拆迁项目的合法性。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是要获得强大可靠的证据支撑。于是,在2012年3月30日,当事人王某等6人在王律师、崔律师的指导下,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补偿协议所依托的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湖村“城中村”的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办案第二回:一纸申请石沉大海 行政复议峰回路转
一纸信息公开申请书,进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后,便如石沉大海没有了回音。王某等继续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递交了查处申请。直到2012年5月17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才在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做出了回复,告知当事人该信息公开不属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职能。而这个时间,早已经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期限。
行政机关的随意散漫和不负责任,岂能阻挡当事人维权的熊熊决心?王律师、崔律师随即指导王某等向武汉市政府提起了请求确认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一波三折。面对王某等人的申请,房管局狡辩说在合法期限已经通过电话将处理结果告诉了申请人,但是房管局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在王律师、崔律师和王某等人的不懈努力下,复议机关认定武汉市房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做出了确认房管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的决定。至此,王某等人的维权之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律师说法】
面对行政机关,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可能会面临眼看着自己的权益被肆意侵犯,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尴尬局面。这时,当事人一定要求助于法律,法律的天平会倒向弱者。一方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们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做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们获取证据的有利武器。
当我们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相应的政府机关就有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做出回复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一般在15个工作日之内,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请人就应当获得被申请机关的答复。
本案中,王某等人在2012年3月30日向武汉市房管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是直到接近两个月后的5月17日,房管局才向当事人做出答复。这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属于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无效的。
王某等人面对武汉市房管局的消极和怠慢,没有忍气吞声,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最终捍卫了自己的权益。当然,维权之路往往是漫长和艰辛的,但是只要我们鼓起勇气、相信法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持之不懈地斗争下去,正义的曙光一定会普照选择维权公民的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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