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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确认超期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
2012-11-20 09:36:27 来源:
【事实概要】
崔和(化名)在唐山市路南区17号南富庄平房拥有房屋一套。2012年初,因南富庄区域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未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审批文件等予以公告的情形下,要求其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广大被拆迁人几次要求其出示相关文件均被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和(化名)向专业代理拆迁维权案件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委托,指派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负责其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详细做了前期工作后,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凭借自身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敏锐的意识到,相关部门拒绝公开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背后,可能涉及到本次拆迁行为的正当性问题。2012年2月20日,为了核实此次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指导当事人崔和(化名)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布拆迁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正如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之前代理的一些案件一样,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做出任何答复。
为了拿到与此次征地拆迁相关的政府文件,取得主动权,在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的指导下,崔和(化名)于2012年3月16日,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在当事人提出上述复议过程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深知自己的不予答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于2012年4月12日就崔和(化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书面答复。
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复议后,认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已经在复议过程中做出了书面答复,但答复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当确定为违法。
几经周折,委托人要求获悉的政府文件信息终于得以公开,为下一步的维权奠定了良好开局。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公民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时,相关政府信息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各级政府机关更应该谨慎对待。做好审查工作,替老百姓把关,严防非法违规拆迁行为。
当事人更应当有坚固的维权意识,坚决抵制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律师的指导下,有礼有节的展开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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