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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两连胜,拆迁文件终获公开
2012-11-20 09:35:51 来源:
【事实概要】
谢兰(化名)在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路北拥有房屋一套。2011年5月,唐山市路南区政府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其房产所在区域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但始终未向广大被拆迁人出示证明其拆迁合法性的文件。广大被拆迁人几次要求路南区政府出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土地预审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路南区政府都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脱。
眼见形式越来越紧迫,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随时可能被拆除,谢兰(化名)踏上了维权路,她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委托他们代理相关拆迁事宜。
【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案件基本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寻找案件突破口。
办案进程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于2012年2月25日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布拆迁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为了增加办案力度,强化办案效果。两位律师紧接着于2012年3月1日向唐山市路南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布对谢兰(化名)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以及申报材料。
然而,维权之路并非一片坦途,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和唐山市路南区发展改革局收到申请后,都未在法定的15天答复期内做出答复,当事人的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办案进程二:行政复议终迎曙光
在两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面前,作为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并未退缩,而是迎难而上。针对两部门的行为,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于2012年3月22日、2012年3月28日分别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的敬业精神,无形中给了上述两个不作为行政机关巨大的压力。他们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和2012年4月14日,就当事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作出了书面答复。2012年5月11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书,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超期答复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2年5月18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书,确认唐山市路南区发展改革局超期答复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距离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已逾4年的时间。这部承载着推动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等重要功能的法规,在法治实践中得到贯彻的程度还特别有限。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地方政府往往推卸责任,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广大被拆迁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涉及到自身权益的时候,能够坚定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不法行为说不。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当事人自己很难全面掌握,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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